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6136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朋文包装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铺位之四。
经营者:黄丽贤,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朋文包装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