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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677号
案件名称王兆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兆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6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兆杰,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奉鑫、温文婷,北京市东卫(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兆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6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兆杰及其辩护人奉鑫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王兆杰先后租赁广州市越秀区华某路xx号华某大厦xx室和华某路38号广某大厦西塔xx房用于经营销售假冒BURBERRY品牌服装。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兆杰在广州市越秀区华某路53号华某大厦南塔1109A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并扣押了BURBERRY棉衣夹克(190678)12件、BURBERRYT恤(190211)91件、BURBERRY裤子(190186)83件、BURBERRY女式长风衣(B890)313件、BURBERRY衬衣(190281)198件、BURBERRY毛衣294件、BURBERRY开衫毛衣49件、BURBERRY短外套(190577)65件(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57650元)、电脑主机3台、手机2台、IPAD1台、销售单2本、销售账本2本(经鉴定,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2984.9元)。

截止至2019年11月8日,涉案BURBERRY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外衣、长裤、衣服。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认定被告人王兆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兆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兆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王兆杰主观故意相对较轻,已经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对被告人王兆杰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王兆杰先后租赁广州市越秀区华某路53号华某大厦xx室和华某路38号xx大厦西塔xx房销售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服装。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1月8日在广州市越秀区华某路53号华某大厦南塔1109A室内将被告人王兆杰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并扣押了BURBERRY棉衣夹克(190678)12件、BURBERRYT恤(190211)91件、BURBERRY裤子(190186)83件、BURBERRY女式长风衣(B890)313件、BURBERRY衬衣(190281)198件、BURBERRY毛衣294件、BURBERRY开衫毛衣49件、BURBERRY短外套(190577)65件(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57650元)、电脑主机3台、手机2台、IPAD1台、销售单2本、销售账本2本(经鉴定,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2984.9元)。

截止至2019年11月8日,涉案BURBERRY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外衣、长裤、衣服。

另查明,被告人王兆杰赔偿被害公司的损失,获得被害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兆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手机、电脑主机、IPAD的照片,案发现场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站南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脑桌面截图及交易记录明细,阿里巴巴和淘宝网店页面截图及销售记录,BURBERRY(博柏利有限公司)、上海索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报案材料及鉴定材料,租赁合同、收款收据,转账房租的手机页面截图,缴获的销售单,BURBERRY商标的商标注册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解协议、谅解书、转账汇款,电子物证检验笔录,被告人王兆杰的户籍材料,证人张某、禤广飞、丁某的证言,证人翁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笔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兆杰的供述及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244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王兆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兆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对其中未销售部分,被告人王兆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兆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赔偿被害人单位的损失,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兆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兆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电脑主机3台、手机2台、IPAD1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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