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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与合肥倍婴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牧恩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270号
案件名称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与合肥倍婴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牧恩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合肥倍婴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牧恩玩具厂;许慰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270号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

法定代表人:麻桂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倍婴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珍珠路**长百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许慰祥。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牧恩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港头溪头埠路段。

经营者:林少波,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许慰祥,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合肥倍婴美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市澄海区牧恩玩具厂、许慰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22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奥光汝恩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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