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69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平头哥茶叶有限公司(原名厦门茶中轩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友杰,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泉州平头哥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头哥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第XXXXXXX号“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
经调查发现,平头哥公司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名为“茶中轩”的店铺,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茶叶,还在标题中突出使用“西湖龙井”关键词,对目标客户进行引流,不正当地获取相对较多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寻梦公司为平头哥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停止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平头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安溪县,本案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主张寻梦公司为平头哥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并诉请寻梦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寻梦公司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
而寻梦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属本院辖区,故原告选择以其住所地作为管辖地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平头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泉州平头哥茶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收),由被告泉州平头哥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