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6883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梨,湖南理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莲晓便利店,住,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裕园小区****/div>经营者:李日新。
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莲晓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莲晓便利店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