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471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元,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老农民鲜果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中路256、258、260、262号。
经营者:王洪。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新津老农民鲜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新津老农民鲜果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