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80号之一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国雄,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国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