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24338号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台角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森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爱嵘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303B自编303M/div>法定代表人:蔡伟。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爱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由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