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10579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执行人:刘少芳,女,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少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17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