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5968号 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安居商务中心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14667748X。
法定代表人:郭素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燚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刘埔工业区龙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EDU58B。
法定代表人:肖永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国华,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告九江友道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道公司)与被告泉州市燚荣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燚荣公司)、王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友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燚荣公司、王国华立即停止侵害第20040656、8102031、198824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燚荣公司、王国华赔偿友道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友道公司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友道公司拥有第20040656号“万斯”、第8102031号“万斯WANSI”、第19882402号“万斯WANSI”三枚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均含鞋等商品。
友道公司主力生产该系列注册商标及相应的鞋等商品,经多年使用及广泛的品牌宣传与推广,迅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与喜爱,在淘宝网销量排名前列,在同类产品市场中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
此外,“万斯WANSI”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九江知名商标”,“万斯”注册商标曾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
友道公司发现燚荣公司、王国华共同实施了生产与友道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相同标识(或构成近似)的鞋,王国华销售该鞋。
燚荣公司、王国华均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王国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且本案系商标侵权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故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王国华的住所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但本案的另一被告燚荣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院作为燚荣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王国华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国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国华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