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29号 原告: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度尾盛琳服装店,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海峡艺雕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2HCG28J。
投资人:郑婉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被告仙游县度尾盛琳服装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梁素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