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52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兰,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楠,江苏博事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英杰,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英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