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23号原告:宜兴市建才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邬泉村。
法定代表人:张飞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安乐村。
法定代表人:吴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平,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铮,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容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麻步镇57省道北侧A01。
法定代表人:王怀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允,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兴市建才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容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宜兴市建才米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建才米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建才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计1524元,由原告宜兴市建才米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