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11号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永滨路**。
法定代表人:杨天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跃华,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贝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布心路乐群楼乐怡楼裙楼****(入驻深圳市润合网络平台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阙小霞,总经理。
被告: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工业园区/div>经营者:黄湘红,经理。
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贝特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绍兴波波宠物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320559577.7、名称:便携式宠物饮水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凯恩德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