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29执318号之一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829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迎宾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337191172N。

法定代表人:赵春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9MA35Q1GM35。

经营者:刘香连,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0000元、被执行人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给付案款1000元。

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应负担执行费65元。

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安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福县胡小彪粮油副食品商行现已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现场调查。

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如下:1.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在各个银行均无开户信息;

2.因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下落。

本院认为,现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

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红景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期限内已不能实现,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