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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襄垣县川西小龍坎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4知民初2号
案件名称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襄垣县川西小龍坎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襄垣县川西小龍坎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4知民初2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师浩然,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垣县川西小龍坎餐饮店,经营场所襄垣县新建西街****小龙坎火锅。

经营者:李广清。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襄垣县川西小龍坎餐饮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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