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30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叶,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