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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执保1169号
案件名称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保1169号 申请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Q,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

法定代表人:李蔚,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80,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刘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朱其东,经理。

关于申请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18)鲁0323民初3402号 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08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正源雪域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08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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