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52民初10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吴江,均系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凯纯,女,199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铸韵,系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韦凯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其与被告韦凯纯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审 判 员 陈爱萍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宏霖书 记 员 杨思佳附: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