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鉴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6刑更1390号
案件名称林鉴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鉴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6刑更1390号罪犯林鉴涛,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粤0513刑初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鉴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3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林鉴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粤16刑更3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于2020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认为,罪犯林鉴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林鉴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鉴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15分。

罚金人民币100.3万元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鉴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鉴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