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5912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智琪,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智琪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2020年7月1日,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秦智琪愿意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