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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玉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5443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玉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刘玉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44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双,女,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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