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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城关祥翔文体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65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舒城县城关祥翔文体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舒城县城关祥翔文体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53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妹,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城关祥翔文体百货经营部(店名祥翔文具百货),经营场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龙舒路。

经营者:杨安全。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城县城关祥翔文体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丽丽 书记员黄晨一 附: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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