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160号 原告:张福财,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杜延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宁,重庆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福财与被告四川新雅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张福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