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780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群集团日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徐瑞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凯格路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陈高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天一坊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士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蕾,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利群集团日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州市凯格路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天一坊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