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国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金枫路**金竹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丽。
被执行人: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iv>法定代表人:彭华。
申请执行人苏州国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捷星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国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故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