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监18号 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
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贤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福明,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福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为便于执行,本院指定本案由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辽06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由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