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336号 原告:香港富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付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青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韦青龙,董事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富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青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香港富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富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港富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香港富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