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243号原告:谷春雨,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城文,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谷春雨与被告刘城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谷春雨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谷春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谷春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