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418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负一层60房自编B101单元、负一层夹层61房自编BM101单元、160房自编101单元、260房自编201单元、360房自编301单元。
负责人:林加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鸣,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9号自编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江国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鸣,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天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洞企石路120号三层A306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辉,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市茗艺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洞企石路120号三层自编A307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辉,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国金商店、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广州市茗艺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