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桂梅,女,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桂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申桂梅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