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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申桂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2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申桂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桂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桂梅,女,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桂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申桂梅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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