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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浩成与衡水子闻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716号
案件名称麦浩成与衡水子闻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麦浩成;衡水子闻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16号原告:麦浩成,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子闻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邢汉文,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麦浩成与被告衡水子闻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麦浩成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麦浩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浩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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