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100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石港区巨大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五金机电城4单元4-109号。
个体经营者:喻应邦。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黄石港区巨大五金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