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辖终461号
案件名称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辖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雁荡西路100号工业厂房B幢第五层509室5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温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华蓉广场13层1301房。

法定代表人:向梅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96号东郡华蓉广场13层1305房。

负责人:黄艳玲,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诉人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3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确定管辖,该第六条规定在立法时特意排除了将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因之一在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领域内,不容易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地。

而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具体明确,若仅因案件事实与信息网络有关,就依据该第二十五条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与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

三、本案系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

综上,故请求撤销(2020)湘0103民初30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上诉人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上诉人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了两原审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上诉人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张上诉人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苹果应用商城实施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和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上诉人湖南淘法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和湖南淘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住所地均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故长沙市芙蓉区系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发生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浙江律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周 坤审判员  罗 希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黄毕莅书记员王嘉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