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7496号 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秦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瑞江,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瑞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