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5963号 原告:大连乐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韩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老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林道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乐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嘉公司)与被告广州老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铁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乐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俏俊、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老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老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被告老铁公司侵权行为;
3、判令被告老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老铁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合计14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蕊西”系原告于2010年1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使用于第27类商品,注册号为第7599681号的商标。
原告将该商标主要用于墙纸上,且原告经营“蕊西旗舰店”内的蕊西牌墙纸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经查:被告老铁公司未经原告授权,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的“老铁装饰”(掌柜:广州老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店铺上擅自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墙壁纸,且被告在产品图案及产品标题上突出使用“蕊西”字眼,极易引起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原告认为被告老铁公司利用“蕊西”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并借此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未尽到监督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老铁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侵权信息已不存在,尽到相关注意义务。
原告乐嘉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老铁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乐嘉公司提交的证据1【商标注册证】、证据3【取证公证书】、证据4【公证费发票】、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证据2【店铺数据分析】,上述证据不足以实现其关于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确认。
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第7599681号“蕊西”注册商标,注册人乐嘉公司,注册类别:27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地垫、墙纸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广州老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店铺名称:老铁装饰,注册经营者:老铁公司,信用等级为一颗钻。
2、2018年6月28日,乐嘉公司在公证处公证下取证显示,上述涉案淘宝店铺在70个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了“蕊西”字样,如“蕊西美式田园油画蔷薇壁纸客厅电视背景墙纸无纺布定制无纺布壁画”等,链接项下所售商品均为墙纸,在该70个链接项下的商品展示图片中也有标注“蕊西RUIXI”,商品详情中注明品牌为“格岚”,店铺的公司基本信息处注明经营类型:生产厂家,公司简介为“我店产品全部自家生产,以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送达最终端消费者手里,避免中间过多的流通环节,并且本店一直是以薄利多销为原则,在有合理利润的基础下将尽最大可能让利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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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事实 1、乐嘉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0000元及律师费4000元。
2、淘宝公司确认掌柜名为广州老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人为老铁公司。
本院认为,乐嘉公司系第7599681号“蕊西”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法律状态稳定,乐嘉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店铺展示信息及商品介绍显示,老铁公司销售的70款产品为格岚品牌墙纸,与乐嘉公司无关。
老铁公司明知其销售的商品非来源于乐嘉公司,仍然未经乐嘉公司许可在商品名称、商品展示中使用“蕊西”字样,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来源于乐嘉公司,侵犯了乐嘉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乐嘉公司还同时主张老铁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本院已认定上述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本院不再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价。
综上,老铁公司在商品名称等处使用“蕊西”行为的行为侵犯了乐嘉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乐嘉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老铁公司被控侵权商品链接数量、店铺信用等级、乐嘉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老铁公司赔偿乐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
乐嘉公司还主张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理由为淘宝公司未尽到事前审查注意义务,本院认为,淘宝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提供者,一般不负有事前审查的注意义务,乐嘉公司并未就被控侵权链接向淘宝公司发起投诉,且涉案侵权信息并非显而易见,因此,淘宝公司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不构成帮助侵权。
乐嘉公司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老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大连乐嘉贸易有限公司第7599681号“蕊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涉案商品链接及商品展示中使用“蕊西”字样;
二、被告广州老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乐嘉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大连乐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大连乐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6元,由被告广州老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