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85号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圣奥诺雷大街。
法定代表人:Signoles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元熙,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元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