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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巴城镇惠中五金建材经营部、宋卫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583执295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巴城镇惠中五金建材经营部、宋卫中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惠中五金建材经营部;宋卫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83执2950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被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镇惠中五金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新澄路**。

法定代表人:宋卫中。

被执行人:宋卫中,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镇惠中五金建材经营部、宋卫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85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镇惠中五金建材经营部、宋卫中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镇惠中五金建材经营部、宋卫中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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