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184号原告: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社区碧亭组。
法定代表人:刘斐,总经理。
原告: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住所地醴陵市仙岳山街道碧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斐,厂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轩,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明,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跃达酒业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
经营者:许红珍。
原告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跃达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醴陵市仙都食品有限公司、醴陵市仙都酱鸭加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