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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生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执1519号
案件名称陈洪生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洪生

案由

案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1519号被执行人:陈洪生,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陈洪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刑初5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已立案执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8月6日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执行谈话,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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