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1519号被执行人:陈洪生,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陈洪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刑初5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已立案执行。
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20年8月6日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经执行谈话,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执行措施已经穷尽,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