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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莘县莘达综合批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263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莘县莘达综合批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莘县莘达综合批发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63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莘县莘达综合批发门市部。

住所地:莘县东鲁办事处莘北综合批发市场1-14号。

经营者:陈俊东,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森(系陈俊东之子),男,1993年7月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莘县莘达综合批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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