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196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芙蓉路高新科技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蔡胜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阳,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莫湘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更生,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街道芙蓉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钥,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湘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2020年7月31日,原告孔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