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725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桐柏荣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城关镇淮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芳。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桐柏荣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