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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相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669号
案件名称杨相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相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66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相平,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天台县。

曾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广正,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3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相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相平及其辩护人胡广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相平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自己经营的天丰玻璃厂内生产假冒宝马“”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G673219号)的汽车挡风玻璃。

后于2018年下半年通过袁某1租赁磐安县尖山镇新街40号老粮站仓库,用于存储、组装、打包和销售上述假冒宝马注册商标的挡风玻璃,共计销售假冒宝马注册商标的挡风玻璃228张,价值人民币34200元,获利4560元。

2019年6月19日,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仓库查获假冒宝马注册商标的挡风玻璃317张,价值人民币47550元,该仓库被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期间,被告人杨相平将涉案挡风玻璃全部损坏,企图毁灭证据,逃避罪责。

被告人杨相平非法经营数额为81750元。

被告人杨相平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抓获。

被告人杨相平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相平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注册商标证,侵权产品照片,银行交易记录,行政材料,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证人袁某1、袁某2、梅某、厉汉伟、田某、王某、韩某、方某的证言;

被告人杨相平的供述;

鉴定书;

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相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杨相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胡广正提出被告人杨相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相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杨相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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