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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世博五交化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668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世博五交化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世博五交化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66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世博五交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0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该公司会计。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世博五交化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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