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BurkeMicheael),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加铭,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被执行人:文贤光,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孝感市。
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执行人赵加铭、文贤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受理,执行依据为(2018)沪0110民初11278号文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6,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针对其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以及传统调查。
经本院执行,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查封文贤光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社保、房产、证券、车辆。
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目前无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前述执行情况,其不表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文洁审判员 陈乃徐审判员 徐竹林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