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易新良,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新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湘010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24日(公告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易新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8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8月28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易新良所有的湘A×××××车辆一台,但因该财产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起先后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
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易新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于2020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易新良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8月30日,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279.15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