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1955号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廖尚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莫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黎旭。
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莫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2020年8月20日,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自然美三联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洋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