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194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高新商场,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李选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倩,女,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平,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倩,女,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员工。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高新商场、成都兰斯伯特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