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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4457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457号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被执行人: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渡镇兵和村新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940336902)。

法定代表人:胡习雨。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85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以上合计10293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康赛箱包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29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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